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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郑国胜与徐林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胜,徐林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民初180号原告:郑国胜,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何杰,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林坤,男,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郑国胜与被告徐林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国华独任审判。2016年1月29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国胜的委托代理人何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林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国胜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林坤未作答辩。庭审中,原告提交“借条”、“欠条”各一份,证明被告分别于2011年9月6日、2012年3月19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3万元,合计8万元,后经原告催讨归还3万元,尚欠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自行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9月6日、2012年3月19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5万元、3万元,合计借款8万元,并分别出具“借条”、“欠条”各一份,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尚欠原告借款5万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建立民间借贷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应为合法有效。被告经原告催讨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偿还借款本金等违约责任。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林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郑国胜借款本金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被告徐林坤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国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 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