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刑更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郭路胜贩卖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54号罪犯郭路胜,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长治市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1日作出(2008)城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路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5)晋城监减字第704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路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08年8月至2015年5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郭路胜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路胜三次犯罪,且系累犯。服刑期间,扣分64分。2011年4月因违纪被禁闭处分,未交纳罚金,不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路胜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