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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6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曹英与高德全、韩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英,高德全,韩雅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41-4号原告曹英。被告高德全。被告韩雅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英与被告高德全、韩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81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顾 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