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3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何小芳、陈艮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芳,陈艮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3620号申请执行人何小芳。委托代理人张莉兰(特别授权),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艮俊。何小芳申请执行陈艮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1991元,执行费人民币680元。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权利人何小芳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艮俊名下车牌号为浙A×××××车辆,现本院已对该车辆采取网上布控措施,现未实际查扣控到案。另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362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郜文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