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熊小虎与重庆市綦江区万东镇永利社区三层组(原团结村三层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小虎,重庆市綦江区万东镇永利社区三层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588号原告熊小虎,男,194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万东镇永利社区三层组(原团结村三层社)。法定代表人张我吉。委托代理人蒋长青,男,194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小虎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万东镇永利社区三层组(原团结村三层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小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小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小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瞿金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任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