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姚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姚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81民初62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完某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姚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凡宇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完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某某、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夫妻二人共同���永丰办了筷子厂,当时生意非常好,被告为了资金周转经文某某介绍向我借款10万元,当时在永丰被告的家中当着文某某的面直接支付给了二被告10万元并约定二个月后归还。到期后我向二被告要求还钱,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迟还款。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我10万元的欠款,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姚某某、张某某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在同居生活期间(因原告未能提供二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的证明,仅有二被告生育小孩的证据)共同在永丰开办了一个玉雪竹筷子厂,被告为了资金周转经文某某介绍于2014年10月22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当时支付10万元时,有介绍人文某某在场,由被告姚某某出具了借条一张。此后原告向被告要求还钱时,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迟还款。为此原告诉到法���,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其10万元的欠款,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请予以支持。被告欠款,推脱不还,引起此纠纷应负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某某、张某某连带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10万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凡宇铭二〇一六年��月一日书记员 薛会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