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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4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金言龙与柳志强、李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柳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4045号原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兴,莱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柳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原告不能提供新的送达地址,又不同意该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保全费820元,退回原告金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发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小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