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4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金言龙与柳志强、李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柳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4045号原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兴,莱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柳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原告不能提供新的送达地址,又不同意该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保全费820元,退回原告金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发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小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