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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民初10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权文礼与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猛虎崖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文礼,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猛虎崖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1030-1号原告:权文礼,居民。被告: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猛虎崖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杜伟,主任。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在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经管站的代管资金45000元等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猛虎崖村村民委员会在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经管站的代管资金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审判员  刘景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慧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