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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柘城馨园装饰有限公司、河南万瑞置业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柘城馨园装饰有限公司,河南万瑞置业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执13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柘城县和谐大街与未来大道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蒋笃峰,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训海,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柘城馨园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未来大道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韩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万瑞置业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住所地柘城县未来大道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郭剑,该公司总经理。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柘城馨园装饰有限公司、河南万瑞置业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商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在商丘市柘城县,为便于本案的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本院(2015)商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柘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昊审判员 吕峻岭审判员 夏子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蒋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