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财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滕辉与张圣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滕辉,张圣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23-1号申请人滕辉,女,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张圣营,男,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6)鲁1403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车辆予以查封,现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圣营驾驶的鲁NXXX**号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李淑玲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魏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