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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财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滕辉与张圣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滕辉,张圣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23-1号申请人滕辉,女,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张圣营,男,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6)鲁1403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车辆予以查封,现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圣营驾驶的鲁NXXX**号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李淑玲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魏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