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XX军与沈汉根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军,沈汉根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2份,共印15份主送原告:XX军被告:沈汉根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001号原告:XX军。被告:沈汉根。本院在审理原告XX军诉被告沈汉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军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由原告XX军负担。审 判 长 杨平洪代理审判员 黄赛琼人民陪审员 郭仁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灵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