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屠爱群与盛来明、戴龙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爱群,盛来明,戴龙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305号原告屠爱群,女,1964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盛来明,男,1953年5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戴龙珠,女,195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屠爱群与被告盛来明、戴龙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姚彩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陆萍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