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刑更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高灿文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103号罪犯高灿文,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以(2012)泰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高灿文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高灿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2024年9月23日止);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以(2013)鲁刑二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0月15日起入监执行。该犯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执行机关山东省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安监狱指派报请人吕晓军、范克宇,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张建斌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高灿文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现有考核分80分,兑现记功奖励二次,积极缴纳罚金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庭审中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预交款通知单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高灿文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灿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2024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人民陪审员 高兴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