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7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7000号原告梁某,女,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陈某,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2月1日以原、被告已在綦江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邹雪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