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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7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7000号原告梁某,女,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陈某,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2月1日以原、被告已在綦江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邹雪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