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0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韶峰与孙明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韶峰,孙明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0727号原告李韶峰。被告孙明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韶峰诉被告孙明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韶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韶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仁祥人民陪审员 戚怀美人民陪审员 戴 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倪静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