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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3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谭川杰与宁陕县江口回族镇西关安置小区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川杰,宁陕县江口回族镇西关安置小区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3民初14号原告谭川杰,男。被告宁陕县江口回族镇西关安置小区项目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川杰诉被告宁陕县江口回族镇西关安置小区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川杰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川杰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2371.00元,减半收取1185.50元,由原告谭川杰负担(已结算)。审判员  魏富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