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一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张国辉与裴晓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辉,裴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一字第1062号申请执行人:张国辉。被执行人:裴晓芳。申请执行人张国辉与被执行人裴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滦县法院(2015)滦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国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裴晓芳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滦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庆 国审判员 张 金 萍审判员 马 友 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师智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