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熊清惠,周思瑜与重庆市梁平县戴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思瑜,熊清惠,重庆市梁平县戴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213号原告周思瑜,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原告熊清惠,女,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唐勇、蒋云峰,梁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重庆市梁平县戴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双桂街道镇龙村1组43号。组织机构代码:56162662-8。法定代表人姜锋,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思瑜、熊清惠诉被告重庆市梁平县戴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清惠、周思瑜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清惠、周思瑜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梁平县戴斯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周思瑜、熊清惠负担。审判员 崔彬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忠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