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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刑更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肖群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67号罪犯肖群,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肥刑初字第3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肖群有期徒刑四年。本院于二O一四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4)泰刑一终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13)肥刑初字第3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上诉人肖群的量刑部分,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肖群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5月13日起入监执行。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刑期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罪犯肖群进行了提讯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并积极履行罚款刑、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假释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肖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现有考核分49.1分,兑现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且其所居住社区同意接收,予以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群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