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1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小华与牛久全、周素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华,牛久全,周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540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华。被执行人牛久全。被执行人周素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滦民初字第45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牛久全、周素玲在银行的存款2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牛久全周素玲相当于2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牛久全、周素玲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浦连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