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胡飞申请执行钟国旗、李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飞,钟国旗,李东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59号申请执行人胡飞,男,198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新民巷9幢24号。被执行人钟国旗,男,1976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胜利镇汉安大道618号2单元1号。被执行人李东英,女,1974年8月8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胜利镇汉安大道618号2单元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21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2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徐晓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彭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