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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5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吴均霞与敬兰、蒙祖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均霞,敬兰,蒙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5执25号申请执行人吴均霞,女,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射洪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敬兰,女,高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蒙祖明,男,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教师,。梓潼县人民法院(2015)梓法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借款本金2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213元;(三)案件执行费2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蒙祖明在梓潼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后被执行人蒙祖明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蒙祖明在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二、终结本院(2015)梓法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阳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