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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8602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怀化三发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三发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8602执1-2号申请执行人:怀化三发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法定代表人:周学桥,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法定代表人:彭思甜,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广铁中法民终字第63号判决,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怀化三发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01,430元及延迟履行利息(延迟履行利息按每日402.75元的标准,自2015年11月2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负担本案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共计50,1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扣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2,351,538元(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二、若第一项存款不足,则查封、划扣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不足部分等值的财产(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车辆及债权,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武审判员  沈铁仁审判员  万 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曾双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