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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张从烈、张乃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张从烈,张乃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177号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至6层,机构代码:58478840-0。法定代表人:卢翱被执行人张从烈,男,生于1979年5月1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张乃银,男,生于1941年7月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双流民初字第3564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从烈、张乃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张从烈、张乃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从烈、张乃银的银行存款683713.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厚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