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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初字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立伟通城县好又多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立伟通城县好又多超市加盟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字74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知然,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江市立伟通城县好又多超市加盟店,经营者陈立伟,经营地址江苏省靖江市中洲路**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靖江市立伟通城县好又多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 山审 判 员  叶波平代理审判员  龚 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邢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