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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北京闽通宏业建材有限公司与沧州市万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闽通宏业建材有限公司,沧州市万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763号原告北京闽通宏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前青山村委会南280米。法定代表人黄金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晓东,北京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市万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津德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刘宪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闽通宏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通宏业公司)与被告沧州市万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闽通宏业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闽通宏业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闽通宏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四十二元,由原告北京闽通宏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闽通宏业建材有限公司一千四百一十七元。代理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