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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执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梁婴与林建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婴,林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保18号原告梁婴,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委托代理人严孙伟、张燕玉,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建忠,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婴与被告林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婴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林建忠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提供梁甫吟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马路958号禹洲鼓山一号3-19号楼整座的房屋(预售合同号:200931100010)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梁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林建忠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物即梁甫吟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山镇福马路××号禹洲鼓山一号3-19号楼整座的房屋(预售合同号:20093110001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浚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祥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