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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粤0307刑初40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石马镇,因本案于2016年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6]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晓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1日0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粤BR###E号牌机动车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路田上村路段,车辆头部与停靠在该路段由被害人张某武驾驶的粤B**###号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酒后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武不负事故责任。因被告人陈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陈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2毫克/100毫升,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3.72毫克/100毫升。另查明,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家属与车主张某武达成协议,赔偿张某武人民币7000元,张某武表示对被告人陈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个月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晓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安首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