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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5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文德诉被告甘德军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德,甘德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5民初254号原告杨文德,男,汉族,1970年6月5日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新添堡村。被告甘德军,男,汉族,1986年2月15日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北区小桥村。原告杨文德诉被告甘德军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在审理中达成了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4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杨文德承担。审判员  冶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