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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清水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杨春罚金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0521执39号被执行人杨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5)清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清水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杨春罚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春于2016年2月1日交来罚金20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20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5)清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