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清水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杨春罚金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0521执39号被执行人杨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5)清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清水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杨春罚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春于2016年2月1日交来罚金20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20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5)清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