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马胜川与被告张来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胜川,张来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2014号原告马胜川,男,1964年6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农民.住庆城县庆城镇霍家寺村郭塬自然村1号。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6406070018。被告张来顺,男,1969年8月26日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玄马镇人,农民。现住庆城县聚馨源二单元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胜川与被告张来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胜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原告马胜川负担。审判员 岳世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安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