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文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被告宋某某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王某某,宋某某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320号原告文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宋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文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被告宋某某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文某某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文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1元,减半收取320.5元,由原告文某某承担。审判员 姜干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段慧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