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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文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被告宋某某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王某某,宋某某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320号原告文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宋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文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被告宋某某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文某某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文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1元,减半收取320.5元,由原告文某某承担。审判员  姜干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段慧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