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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672号何新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新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67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新标,男。1990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流氓罪被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7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5)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新标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运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新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何新标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环城路50号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使用工具撬剪该局多间办公室门窗,分别盗走放置于该局704室内公款人民币10511元、被害人李某放置于608室的人民币4100元和被害人谢某放置于607室的人民币2000元。2.2015年4月5日12时许,被告人何新标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文锋中路8巷环境保护局,使用工具撬剪该局多间办公室门窗,分别盗走放置于该局2号楼环境监测3室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196元的佳能SX275HS相机和放置于副楼3楼现场室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的摩托罗拉MT917手机。3.2015年9月5日19时许,被告人何新标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环城路20号教育局,使用工具撬剪该局多间办公室门窗,盗走放置于该局四楼504室信息装备中心的两台共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芝牌M902手提电脑和一台摄录机。4.2015年9月5日22时许,被告人何新标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文锋中路8巷环境保护局,使用工具撬剪该局多间办公室门窗,盗走放置于该局一楼生态总量科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522元的佳能ISUS300相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的索尼TX100相机和人民币5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何新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据此建议本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何新标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新标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犯盗窃罪没有意见,但辩称,他在第一起盗窃犯罪中只盗窃了人民币2000元。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何新标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环城路50号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使用工具撬剪该局多间办公室门窗,分别盗走放置于该局704室内的公款人民币10511元、被害人李某放置于608室的人民币4100元和被害人谢某放置于607室的人民币2000元。2.2015年4月5日12时许,被告人何新标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文锋中路8巷环境保护局,使用工具撬剪该局多间办公室门窗,分别盗走放置于该局2号楼环境监测3室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196元的佳能SX275HS相机和放置于副楼3楼现场室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的摩托罗拉MT917手机。3.2015年9月5日19时许,被告人何新标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环城路20号教育局,使用工具撬剪该局多间办公室门窗,盗走放置于该局四楼504室信息装备中心的两台共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东芝牌M902手提电脑和一台摄录机。4.2015年9月5日22时许,被告人何新标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文锋中路8巷环境保护局,使用工具撬剪该局多间办公室门窗,盗走放置于该局一楼生态总量科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522元的佳能ISUS300相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的索尼TX100相机和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情况。2.被告人何新标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1月31日上午9点多钟,何新标从南海区乘坐公交来到三水区西南城区,并在路边的五金店购买了一把螺丝批和胶钳,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环城路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大楼后面,见到大院处有一张竹梯子,于是就将竹梯搬至楼下,然后顺着竹梯爬上了二楼的楼层,之后用螺丝批、胶钳将门窗撬开逐层楼层进行搜掠,后撬开其中一个室的办公桌抽屉,发现里面有两叠崭新的人民币,于是拿了那两叠人民币放在身上就下楼离开,抽屉是有上锁的。两叠人民币共计现金2000元,面值均为10元全新人民币,每叠1000元,用银行封条纸束着。何新标不记得具体撬门进入过哪个科室,也记不清楚具体时间。何新标在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就偷了2000元,盗窃得来的现金已被何新标花光。2015年4月5日中午时分,何新标去到西南街道文锋中路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局外围,然后爬围墙潜入,从没有关的窗口爬进一栋楼,然后在各个科室逐一搜掠,后在三楼的一个办公室的抽屉内拿走了一台相机,之后何新标又转到另一栋楼处搜掠,在二楼的一个办公室抽屉内发现一台摩托罗拉旧款手机,何新标将盗窃得来的相机及手机放在身上便离开了。那台数码相机以250元的价格卖给收购旧货的小贩,摩托拉手机由于无人收购,被何新标丢在路边。2015年9月5日晚上7时许,何新标在南海区购买了工具后就自己一人驾驶一辆红色捷豹牌男装摩托车过来三水区寻找作案目标。到20时许,何新标就转到三水区西南街道环城路三水区教育局附近,并从该局围墙处翻爬入内,之后何新标顺着楼梯上了楼层,接着就在各楼层逐搜索,撬开几间办公室的窗、门,但没发现值钱的东西,当搜索到五楼的办公室时,发现里面放着两台用电脑包装着的黑色东芝手提电脑及一台摄录机,何新标就将那两台手提电脑及摄录机盗走。从三水区教育局出来后,何新标又驾车去到环保局外围,停好摩托车后就拿着工具翻过围墙进入办公楼,在其中一栋办公楼的各办公室内大肆搜掠,后在位于一楼的一个办公室的两个抽屉内分别发现了一台佳能相机、一台索尼相机,还在该办公室的另外一张办公桌的抽屉内发现500多元现金,何新标将相机及现金拿走后就翻墙离开。第二天早上,何新标在佛山市禅城区鸿运车站附近的二手市场旁将盗得的那些电脑、相机卖给了收购旧货的男子,共卖得人民币800元,其中两台电脑卖得550元、佳能相机卖得150元、索尼相机卖得150元,而那台摄录机因为太旧被何新标丢弃在路边。何新标盗窃时是没有事先进行踩点的。被告人何新标辨认出视频截图中的男子就是自己,辨认出具体的作案地点。3.被害单位工作人员曾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曾某是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的工作人员。2015年1月31日15时30分许,单位门卫保安将单位被盗窃的情况电话告知曾某,曾某立即回单位查看,发现单位4、5、6、7、8、9、10楼共25间办公室都被人用暴力踢开或者将门锁撬开,每间办公室内的柜子及其办公桌抽屉也被打开或者撬开,里面的物品都被搜过,经进一步查看,发现704室内对着门口的办公桌左下方抽屉内的公款10635元现金被盗、607房间谢某个人放在办公桌左下角抽屉的现金2000元(10元面值的200张)被盗、608房间李某个人放在办公桌左右两边抽屉(有上锁)的现金4100元(其中10元面值的300张、5元面值的200张、1元面值的100张)被盗、存放在杂物间4楼至7楼所有房间的钥匙也被盗了。发现该情况后,曾某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了被入室盗窃的情况。经查询单位的视频监控录像,发现当天14时18分许有一穿夹克、黑色裤子的男子在4楼走廊出现。单位被撬坏或者踢坏的门锁更换费用大约需要1500元。4.被害单位工作人员伍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伍某某是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综合科的工作人员。伍某某在单位主要是负责人事管理、单位职工党务工作等,办公地点是该局704室。曾某当初所报被盗的是人民币10635元,后来经伍某某正式统计,该笔款项共计人民币10511元,当时这笔款项是由伍某某代收的,被盗前放在伍某某位于704办公室办公台的抽屉下。该笔款项的来源是由伍某某在2015年1月份帮单位职工代收的第四季度的党费与家属统筹医疗费。5.被害人李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李某是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的工作人员。2015年1月31日下午,单位同事打电话告知李某关于单位被盗窃的情况,并让李某回去查看是否有物品被盗,于是李某马上回到办公室,发现她所在的608办公室被人翻乱,办公桌抽屉被人撬开了锁,经过清点,共发现李某放在抽屉内的4100元现金被盗,该笔现金有30张面值是100元的共计3000元,5元面值的有200张共1000元,1元面值的有100张共100元,全部都很新,这些人民币是李某打算过年时用来派利是的。6.被害人谢某的陈述。主要内容:谢某是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的工作人员。2015年1月31日下午,单位同事将单位被盗的情况电话告知谢某,并叫谢某回去看看有没有物品被盗,于是谢某迅速回到单位,发现他所在的607室的办公台下面的抽屉被人翻乱,经过清点,发现谢某放在抽屉内的2000元现金被盗,该现金都是一些10元面值全新版人民币,分两叠用银行封条扎着,每叠100张,共计200张,这些钱是谢某在被盗前向银行兑换打算留作过年时封红包用的。7.被害单位工作人员何某一的陈述。主要内容:何某一是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局的工作人员。2015年4月5日12时至12时15分许,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局被人入内盗走一台佳能SX275HS相机和一台摩托罗拉MT917手机,佳能相机是放在2号楼环境监测3室中间的办公台抽屉,于2014年以1500元价格购买的,现价值1000元,摩托罗拉手机是放在副楼3楼现场室进门口正对着的第二张台的抽屉,该手机是2012年2月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的,现约300元。8.被害单位工作人员蔡某的陈述。主要内容:蔡某是佛山市三水区教育局的工作人员。2015年9月6日8时30分,单位工作人员回单位上班,发现单位四层内的七间办公室被人剪烂防盗网入内盗窃,经清点,发现放于五楼504室的信息装备中心内的两台灰黑色东芝牌M902手提电脑和一台黑色摄录机被盗,其中,电脑购于2009年12月25日,购买时每台价值人民币5300元,现约五成新,价值共约5000元;黑色摄录机的购买年份不详,已无法使用,价值约200元。经过查看监控录像,发现2015年9月5日19时30分至20时30分有一男子从办公楼的楼梯上楼,撬剪窗户的防盗网进入多间办公室行窃。9.被害单位工作人员韩勇的陈述。主要内容:韩勇是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局的工作人员。2015年9月6日6时许,单位的清洁工人清洁办公室的时候发现多个办公室门被撬坏,所以就通知韩勇。经点算,发现办公楼一到四层的10个办公室被撬,而一楼生态总量科办公室的两台相机及人民币500元被盗,其中,佳能ISUS300相机购于2012年5月,购买价值1800元,现时价值约500元;索尼TX100相机购于2007年11月,购买价格1400元,现时价值约200元,因为时间太长了,现在已经没法找到两台相机的发票。经过查看视频监控,发现有一名男子于2015年9月5日22时30分至23时20分在该办公楼盗窃。10.委托书。证实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委托该局工作人员曾某、佛山市三水区教育局委托该局工作人员蔡某前往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报案。1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党费缴纳收据、家属统筹医疗费单据、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出货单复印件。证实被害单位工作人员伍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提交关于单位职工缴纳党费及家属统筹医疗的单据材料以及被害单位工作人员蔡某向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提交购置东芝电脑发票材料的相关情况。1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13.佛山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情况。14.手印鉴定书。证实在案发现场佛山市三水区教育局提取到的手印中有1枚与被告人何新标右手环指捺印指印为同一人所遗留。15.视频提收说明、视频及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何新标实施盗窃的相关情况。16.前科查询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何新标的前科情况。1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何新标的到案经过。18.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何新标的身份情况与上列一致。关于被告人何新标辩解他在第一起盗窃中仅窃取了人民币2000元的意见。经查,涉案被害单位在发现放置于单位内的财物被盗后则及时进行报案,其相关工作人员也均向公安机关详细描述了被盗财物的情况。其中,被害单位工作人员伍某某的陈述能够详细、具体、清晰的反映被盗的公款是现金人民币10511元,被害人李某、谢某的陈述能够详细、具体、清晰的反映其被盗的财物分别是现金人民币4100元、人民币2000元。且上述事实还有被害单位工作人员曾某的陈述、党费缴纳收据、家属统筹医疗费单据、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视频等证据予以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何新标的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新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何新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新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第二、三、四起盗窃事实,且在法庭上对该三起盗窃行为表示认罪,本院决定对其所实施的该三起盗窃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新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17年2月6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韬代理审判员  黄建烈人民陪审员  何丽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艳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