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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7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7执63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男,1978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0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5)筠连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胡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根据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账号为622848246××××××××××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800元(大写:肆仟捌佰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晓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俊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