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5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明宏与欧阳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宏,欧阳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5170号原告杨明宏。被告欧阳少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宏诉被告欧阳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宏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明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5元,减半收取为918元,由原告杨明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 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贺心培(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