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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5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明宏与欧阳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宏,欧阳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5170号原告杨明宏。被告欧阳少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宏诉被告欧阳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宏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明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5元,减半收取为918元,由原告杨明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    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贺心培(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