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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新乡市大北农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与卫辉市白河标准化养殖园区有限公司、李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大北农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卫辉市白河标准化养殖园区有限公司,李宁,张文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791号申请人新乡市大北农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太行大道东延600米路北,组织机构代码17323172-0。法定代表人杨文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军连,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卫辉市白河标准化养殖园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李元屯镇前白河村,组织机构代码69870488-5。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宁,男,198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新乡市。被执行人张文献,男,1977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新乡市。新乡市大北农农牧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卫辉市白河标准化养殖园区有限公司、李宁、张文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乡市大北农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卫辉市白河标准化养殖园区有限公司、李宁、张文献分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货款2638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3952元、执行费28919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对被执行人卫辉市白河标准化养殖园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卫辉市李元屯镇前白河村和李岸村的五处养殖场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地面附着物以及养殖设备等予以查封。2015年7月10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卫辉市白河标准化养殖园区有限公司将位于卫辉市李元屯镇前白河村和李岸村的五处养殖场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地面附着物以及养殖设备等(详见查封清单)抵债给新乡市大北农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以折抵所欠货款386万元、利息50万元、诉讼费21842元、执行费43597元、评估费5000元,合计443.0439万元(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评估价为415.53万元)。2、其他双方互不追究。3、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办理相关转让手续。经审查,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秦小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