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上民三初字第3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1-03-29

案件名称

朱松伟与赵建党、魏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松伟;赵建党;魏少峰;肖军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三初字第358-2号原告朱松伟,男,汉族,1972年5月17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赵建党,男,汉族,1971年7月20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魏少峰,男,汉族,1994年12月20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肖军旗,男,汉族,1979年4月2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松伟与被告赵建党、魏少峰、肖军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朱松伟与被告赵建党刑事案件正处于侦查阶段,本案目前无法查明相关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吕政坤人民陪审员  赵大伟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聪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