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6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伍红波诉陈小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红波,陈小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6521号原告伍红波。被告陈小艳。原告伍红波与被告陈小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向原告伍红波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445元。原告伍红波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伍红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伍红波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符荣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栖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