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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郭秀珍与曲振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秀珍,曲振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163号申请执行人郭秀珍,女,194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曲振良,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郭秀珍与被执行人曲振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作出(2002)孙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理由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02)孙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逢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