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2711号原告刘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万曼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