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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2711号原告刘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万曼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