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光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邓庆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光刑初字第87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1993年5月14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5年8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8日被逮捕。深圳���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7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某自称于老板(具体情况不详,另案处理)让其帮忙带银行卡,并承诺给其人民币1000元的好处费。2015年8月14日,于老板让张鹏(具体情况不详,另案处理)将14张银行储蓄卡送到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田寮给邓某某,邓某某交给张鹏人民币3000元货款。同年8月15日0时30分许,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开展清查整治行动,在田寮龙骏商务酒店401房抓获邓某某,并在房间椅子上缴获一个用胶布包起来的包裹,内有14张银行卡,每张银行卡都用橡皮筋将身份证复印件、���行卡开户资料、手机卡和银行U盾等捆绑在一起,同时在身份证复印件背面均标有银行卡户主姓名、取款密码、U盾密码等,此外还缴获两部诺基亚手机和一个SIM卡外接器。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张某的证言、银行卡、手机、SIM卡外接器、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酒店结账单、入住登记表、被告人手机号码的开户资料和通话记录、涉案银行卡的开户资料及开卡录像截图、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银行卡14张、作案工具手机二部、SIM卡外接器一张,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被告人邓某某本人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依法发还所有人邓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任 芊 妍人民陪审员 张 晋 雄人民陪审员 麦 兆 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边 秋 红书 记 员 梁惠红(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1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