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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静海县兴旺腾达钢材销售中心与天津舜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静海县兴旺腾达钢材销售中心,天津舜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489号原告天津市静海县兴旺腾达钢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范庄子村。经营者刘继厚。被告天津舜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静海县兴旺腾达钢材销售中心与被告天津舜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静海县兴旺腾达钢材销售中心等撤回对被告天津舜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维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丕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