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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全伟与苑国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喜,刘凤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58号申请人刘玉喜,男,农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刘凤学,男,农民,住敖汉旗。刘玉喜与刘凤学财产损坏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敖民初字第434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凤学在邮储银行敖汉支行所开账户号为****内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洪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思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