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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汴刑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王世杰诈骗刑��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世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汴刑执字第426号罪犯王世杰,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林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世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宣判后,于2013年8月12日交付执行。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世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王世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迷信手段,采用一人同被害人搭话,找“老中医”看病消灾,另一人扮演老中医的“知情人”,第三人扮演“老中医”的孙子,虚构被害人家属有血光之灾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其中被告人王世杰参与实施诈骗12起,诈骗数额为人民币363825元,退赔66000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世杰系主犯,系累犯。罪犯王世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世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世杰减去有期徒刑气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张文学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XX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