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法执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1

案件名称

左斐然与曾正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斐然,曾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1339号申请执行人左斐然,男,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曾正明,男,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左斐然与被执行人曾正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双方同意以60000元了结此案,被执行人曾正明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40000元(已付),余款20000元于2016年5月1日之前支付。二、执行费1125元由被执行人曾正明负担。三、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本协议,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双方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目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雨法姜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曾正明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左斐然可以申请恢复到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继钰代理审判员  周丽萍代理审判员  曾海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