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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商初字第02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苏州市亿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华上光电(江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亿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华上光电(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商初字第02292号原告苏州市亿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希望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天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文男,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玉峰,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上光电(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交通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李苏美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德亮,该公司员工。原告苏州市亿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兆公司)与被告华上光电(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上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文男,被告华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德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亿兆公司诉称:2012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承揽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芯片线无尘机电特气工程,原告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为12095500元。签约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被告于2013年12月13日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并于2014年5月14日复验合格。被告截至2014年5月14日尚欠原告工程款7109660元。原告于2014年6月6日诉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109660元,后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6504885元,剩余工程保固款604775元因当时保固期尚未届满未予支持。现保固期已届满,被告至今未能支付保固款,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支付保固款60477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华上公司辩称:原告在工程保固期内未到工程现场进行维护保养,没有履行保固义务,被告因此有权扣收所有保固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日,华上公司作为定作人(甲方),亿兆公司作为承揽人(乙方)签订一份《华上光电(江苏)有线公司芯片线无尘机电特气工程工程承揽合约》(以下简称工程承揽合约),约定乙方承揽甲方芯片线无尘机电特气工程,工程总价为12095500元,包工包料。工程承揽合约第五条约定付款办法如下��(一)甲方系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引进企业,甲方在吴江开发区设厂,开发区将补助甲方厂务工程补助款1250万元(一期工程期间开发区已补助602万元,剩余部分648万元应于二期工程期间拨付完成)。甲方每引进一台mocvd设备,开发区将补助1000万元(甲方已引进5台mocvd机,开发区应补助5000万元,实际已补助2500万元,另有2500万元尚未补助拨付甲方)。本合约约定工程为甲方厂务工程之二期工程,甲方依本合约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以收到开发区剩余补助款(含厂务工程补助款648万元及mocvd剩余补助款2500万元)为前提,具体甲方依下列时间、额度与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首期预付工程款:签约完成,乙方协助甲方向开发区申请首期剩余补助款(以下简称首期补助款),作为甲方的首期预付工程款。甲方收到开发区首期补助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首期补助款全额��付给乙方,但甲方支付乙方的最高额度不超过本合约总额的30%。开发区首期补助款扣除甲方支付乙方后仍有盈余的,甲方应直接将盈余部分结转为下期工程款并依照本合约的约定支付乙方;……;(5)工程保固款: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扣留工程总额5%作为保固款,保固期一年届满后双方对于工程质量无异议的,甲方于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第十条约定:本工程经甲方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应负责保固一年,如在保固期内发现不良事情,经甲方认为系由乙方工作人员工作欠妥或用料不佳所致者,乙方负责修复不得推诿。凡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完全负责。如延时或经甲方书面通知后48小时内,乙方未能答复或延时或不修复,则甲方得自行动用保固金以为修复。得不需要书面通知乙方。如因乙方之过失而发生重大瑕疵时,得依法办理。2014年6月6日,亿兆公司起诉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华上公司支付工程款7109660元及逾期利息。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在(2014)吴江商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亿兆公司、华上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工程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亿兆公司已按约向华上公司交付工程,并经华上公司验收合格,华上公司理应向亿兆公司支付工程款。……。华上公司应于亿兆公司交付工作成果并经华上公司验收合格之日,即2014年5月14日支付亿兆公司相应工程款。但对于亿兆公司要求华上公司一并支付含保固款在内的全部工程款的主张,由于双方在合约中对于保固款的支付期限有明确约定,即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如双方对于工程质量无异议的,予以支付。现保固期尚未届满,亿兆公司无权主张保固款604775元。……。”华上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苏���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苏中商终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华上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程承揽合约、(2014)吴江商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原、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已生效的(2014)吴江商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的事实以及604775元保固款的支付条件。现双方约定的一年保固期届满,且被告未对工程质量提出任何异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固款60477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庭审中抗辩原告未履行保养义务,要求扣收全部保固款,本院认为,双方并未约定原告在保固期内负有保养义务,被告以此作为拒付保固款的理由,显然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华上光电(江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亿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604775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xxx9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24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逾期不交视为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袁 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尉文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担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