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繁执字第007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好与被执行人刘宏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好,刘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繁执字第007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好,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刘宏文,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繁民一初字第007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被执行人刘宏文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有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