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与黄义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黄义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935号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住常熟市新世纪大道常浒河交界处。负责人,连允林委托代理人杨敏炯,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义本。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诉被告黄义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7元,由原告广州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军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