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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执民字第5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波与杭州美达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波,杭州美达反光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5303号申请执行人李波,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被执行人杭州美达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经济开发区顺达路101号北418室。法定代表人:陈贤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波与被执行人杭州美达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2月1日,被执行人杭州美达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李波工资97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杭州美达反光材料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余劳人仲案字【2013】第19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陆海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