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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刑更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玲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996号罪犯陈玲,女,199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住安徽省金寨县,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作出(2014)杭临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作出(2014)浙杭刑终字第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玲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陈玲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玲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兵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静